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的告知书
各农药经营单位、互联网交易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经营农药管理,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现将互联网经营农药相关责任要求告知如下。
一、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凡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与实体门店要求一致。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得借用、冒用、盗用他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网络经营。
二、必须进行网络经营备案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在上线运营后20日内须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报备,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三、必须依法规范信息展示
(一)资质公示要求。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二)产品信息展示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确保线上与线下销售产品的标签信息一致。
(三)宣传规范要求。禁止以产品广告、配图说明、视频讲解等方式,夸大、虚假宣传农药产品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功效。
四、必须履行采购查验责任
采购农药时,须严格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严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及时核对产品是否做到“一个登记证号对应一个商标”。
五、必须规范建立购销台账
要规范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保存2年以上,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采购台账要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要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要在台账记录系统中点击“上报”按钮,将经营数据及时上传至“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六、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
(一)资质核验责任。严格核验入驻商家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资质。发现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产品未取得登记证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农药经营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信息督促责任。督促商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资质信息及产品质量标准,未公示者应下架商品。
(三)交易管理责任。完整保存交易记录至少2年,配合监管部门追溯问题产品流向。
(四)制度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七、法律责任提示
对无证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未公示资质信息、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依规处置。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违规行为还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请广大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及互联网农药交易平台对照本告知书要求,立即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互联网经营农药活动合法合规。
来源:广州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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